天貓調整發票管理規范部分條款 12月16日生效

12月9日消息,天貓平臺日前發布關于《天貓發票管理規范》的變更公示通知(以下簡稱公告)。
公告稱,為了持續提升消費者的購物體驗,天貓將對《天貓發票管理規范》部分條款進行如下規則變更。此次規則變更于12月8日公示,預計將于12月16日生效。
公告顯示,主要變更內容如下:新增延遲開票二次超時后(首次超時后10天內仍未開具發票)的管理措施(買家投訴成立的,扣一般違規行為1分,30天內累計不超過6分);補充爭議受理范圍;增加錯開發票情形的責任明確;新增濫用平臺工具(協商工具)的管控措施,商家通過協商工具延遲開票、修改發票信息、撤銷開票的,經買家投訴與事實不符的,投訴成立后,暫停使用平臺工具一周,情節嚴重的,禁止使用平臺工具。
具體來看,變更后,開票時效規范:交易成功(是指訂單狀態顯示“交易成功”)前,買家在線申請開票的,商家需在交易成功后10日內完成開票;交易成功后,買家在線申請開票的,商家需在買家申請開票后10日內完成開票;“特殊情形”下以對應規范為準。
變更后,開票時效要求:提供電子發票的商家需在商家后臺完成電子發票的上傳,完成開票時間以電子發票上傳成功時間為準;提供紙質發票的商家需確保在填寫寄出發票的物流單號后48小時內買家可在物流公司系統內查詢到物流狀態(如攬件、中轉、派送、簽收等)。完成開票時間以錄入發票信息及物流單號時間為準。
違規處理:商家未按時完成開票或不符合紙質發票寄送時效要求的,須以發放賠付紅包的方式向買家進行賠付(其中特定類目的商家未按時完成開票,將在開票時效屆滿時,由系統自動向買家賠付),賠付紅包面額為買家實付金額*10%,最高不超過300元;若商家延遲開票后10天內仍未完成開票的,視為二次超時,買家發起投訴后,商家未在天貓判定投訴成立前主動開票或與買家協商一致的,每次扣一般違規行為1分(30天內累計扣分不超過6分);商家按照本條要求完成賠付或違規扣分后,仍需要依法繼續履行開票義務。
